• 公告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 營服現役之一定期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 112.01.16. 國規委會字第1120016154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月16日
    主旨:公告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 召集入營服現役之一定期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 效。 依據: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本條例所定一定期間如下: 一、第四條接受教育召集期間,指年度接受教育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五日以 上。 二、第四條接受臨時召集期間,指年度接受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二十九 日以上。 三、第五條及第六條之召集期間,指年度接受教育召集入營服現役達十四 日,或接受臨時召集入營服現役達二十九日以上。 四、第七條及第八條之召集期間,指年度接受教育召集、臨時召集入營服 現役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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