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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送請
法院核定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2.08.22.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200068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22日
主旨:有關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
後送請法院核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2年3月15日法律字第11203502460號函。
二、按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 3點規定,法院審核調解
書時,應注意形式及實質事項;且同注意事項第 5點亦規定,法院發
現調解書內容或程式之欠缺可以補正者,應限期通知鄉、鎮、市、區
公所補正,不得遽予退回。如認調解書不應核定或逾期不補正者,應
敘明其理由連同調解書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不得命其撤回審核
之聲請,或逕予駁回,合先敘明。
三、基於家事事件特殊性,個案如有利用家事調解跨專業整合功能及連結
親職教育諮商或輔導資源之需者,允依本院110年5月17日秘台廳少家
二字第1100005174號函意旨,不宜經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
惟法院得否僅依前開函旨作為不予核定理由,宜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
狀,本於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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