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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自112年9月27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
核能安全委員會與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9月
27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核能安全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承接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12.09.18. 會法字第1120014129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18日 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各行 政規則內容涉及核能安全委員會與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 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核能安全委員會與 所屬機關承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