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山坡地範圍內,依水利法相關規定從事河川治理及水資源工程,涉及 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發文字號: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112.09.06. 農授農保字第112186602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6日
    主旨:有關山坡地範圍內,依水利法相關規定從事河川治理及水資源工程 ,涉及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之處理原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12年8月24日農授農保字第1121865879號函送112年度「研 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1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案由一決議辦理 。 二、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4條規定,集水 區之治理包含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防治沖蝕、防治洪水及土砂 災害,並以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目的,爰山坡地範圍內, 依水利法相關規定從事下列河川治理及水資源工程,無水土保持法第 12條規定之適用,但仍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一)依水利法 第46條、第73條、第78–2條、河川管理辦法第 3條、第6條、第13條 、第17條、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第 4點,於河川區域線內從事 下列主體工程及其附屬工程(包括堆置土石、設置施工便道及其他開 挖整地等):1、防水建造物(防汛道路除外)之新建、整建。2、洩 水建造物之維護。3、疏濬及河道整理。(二)依水利法第46條、第5 4–1條、第54–2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 條,於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所訂水庫蓄水範圍中之水庫滿水位 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從事蓄水建造物之維護及其附屬工程(包括堆 置土石、設置施工便道及其他開挖整地等)。 三、前開水庫蓄水範圍中之蓄水相關重要設施之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 保護範圍之工程,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有無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 之適用。 四、前開說明二依水利法所興建之設施及行為,如非位於指定區位,仍有 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違反者,依同法相關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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