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修正「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 業原則」第二點、停止適用「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及 本院九則函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並適時向眷屬宿舍 現住人宣導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2.09.15. 院授財產公字第112002230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15日
    主旨:訂定「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修正「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 認定作業原則」第二點、停止適用「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 處理要點」及本院九則函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請查照轉知所屬,並適時向眷屬宿舍現住人宣導。 說明: 一、檢送旨述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作業原則第二點修正規 定(含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及本院9則函釋一覽表各1份。 二、配合旨述作業,業以本院 112年9月15日院授財產公字第11200223061 號令(附影本)廢止本院歷年有關處理眷屬宿舍之6則令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