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止適用本署109年7月14日消署預字第1091111585號函釋之說明二、(二 ),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2.09.23. 消署預字第11204001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23日
    主旨:停止適用本署109年7月14日消署預字第1091111585號函釋之說明二 、(二),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 112年8月8日消署預字第1120501370號函檢送112年7月10日 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執行疑義」會議紀錄柒、議題一決 議事項辦理。 二、經查內政部112年2月17日台內訴字第1120006687號函及第1120001465 號函副本所附訴願決定書理由二略以,管理權人委託專業檢修機構辦 理檢修申報,消防專技人員未受管理權人委託檢修申報,違反消防法 第 9條第2項據實申報義務者應為檢修機構,依消防法第38條第3項規 定應以檢修機構為處罰對象;本署109年7月14日消署預字第10911115 85號函釋(諒達)說明二、(二)略以,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 同一場所有 2位以上消防專技人員進行檢修而有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不實等情事者,依消防法第 38條第3項規定以案件為基準進行共同裁 處消防專技人員恐有違誤;為符合法意,本署於112年7月10日召開研 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執行疑義」會議討論決議,爰前揭本 署109年7月14日函釋之說明二、(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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