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於內政部未 劃定海域行政轄區前,以距岸三浬以內為其管轄範圍,並以海岸垂線法配 合等距中線法劃定各直轄市、縣(市)間之管轄界線」,名稱並修正為「 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自即日生 效 發文機關:海洋委員會
    發文字號:海洋委員會 112.11.02. 海保字第11200111811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2日
    主旨: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於內 政部未劃定海域行政轄區前,以距岸三浬以內為其管轄範圍,並以 海岸垂線法配合等距中線法劃定各直轄市、縣(市)間之管轄界線 」公告,名稱並修正為「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之海域管轄範圍」,自即日生效。 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海洋污染防治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範圍,以平均 高潮線向海三浬涵蓋之海域為其管轄範圍,並以海岸垂線法配 合等距中線法劃定各直轄市、縣(市)間之管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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