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令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8條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09.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830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9日
    一、按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開發行子公司(銀行、保險、證券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得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有關私募規定辦理,以維股東結構之單 一化。 二、倘該等子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未採私募方式者,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 七條第一項除外規定,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免保留發 行新股之一定成數由公司員工承購。另該等案件應屬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為本會認為無須或 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爰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俾維持該等公司之 股權單純化。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月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五六七三號函(清單如附件 ),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0三八四八三 0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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