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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年6月5
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財融(三)字
第092300048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14. 金管銀合字第112027375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主旨:財政部 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 年6月5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 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