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 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年6月5 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財融(三)字 第092300048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14. 金管銀合字第112027375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主旨:財政部 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 年6月5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 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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