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財政部 88年11月2日台財融第88767890號函等18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15.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9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主旨:財政部 88年11月2日台財融第88767890號函等18函,自即日停止適
用,請查照。
說明:財政部88年11月2日台財融第88767890號函、89年4月7日台財融第8
9707924號函、89年7月5日台財融第89736550號函、89年11月20日
台財融第89764140號函、89年12月28日台財融(一)第89771455號
函、 90年1月5日台財融(六)第89914884號函、90年2月20日台財
融(一)第 90725707號函、90年4月10日台財融(一)第90903134
號公告、90年5月9日台財融(一)第90738566號函、91年10月23日
台財融(一)字第 0918011887號函、92年2月24日台財融(一)字
第0928010233號函、92年6月2日台財融(一)字第0921000368號函
、 93年4月9日台財融(一)字第0938010536號函、93年4月30日台
財融(一)字第0931000322號函;財政部金融局89年4月5日台融局
(六)第 89709196號函、90年3月12日台融局(一)第90730671號
函、90年10月8日台融局(一)字第0901000083號函、92年6月12日
台融局(一)字第0928010897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
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