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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法規之修正或廢止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12.25. 總處培字第1123031462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主旨: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
例)等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
局)及本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專技轉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業分別於 111年12月28日及112年9月14
日修正公(發)布,除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自公布日施行外,
其餘均自 113年1月1日施行;另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以下簡稱審核原則)並經銓敘部會同
本總處以 112年11月2日會銜令發布廢止,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是
以,各機關進用專技轉任人員相關事項,自 113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
開專技轉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原人事局 92年4月18日局力字第0920053566號函等12則函釋(詳如附
件「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
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本總處歷次有關專技轉任相關函釋與說
明一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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