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機上盒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1.23. 電子郵件字第11211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3目規定:「指 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連結侵權影音內容的 APP」、「製造 、輸入或銷售內建連結侵權影音內容 APP的機上盒」,均視為侵害著 作權。因此,市面上販售之機上盒縱聲稱為合法代理授權,據了解可 能僅是先暫時隱藏涉及違法情事,後續可透過Line連絡客服或遙控器 設定等方式呼叫侵權 APP程式,故製造、輸入、銷售或教導使用此種 聲稱合法代理授權的機上盒仍可能構成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 2目、第3目規定。上述違法行為依本法第93條須負擔刑事責任(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合 先說明。 二、依網路新聞報導,所詢「○○機上盒」已涉及著作權侵害,縱其官方 網站說明係正版代理且合法認證,然為保護民眾的消費權益,仍建議 民眾不要購買。至於所詢為了檢舉而側錄對方作為證據,是否違反個 資法及侵害他人民法上的肖像權,因非屬著作權法之範疇,建議您逕 洽各主管機關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電 話(02)2316–5300;民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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