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個別短句是否享有著作權保護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1.23. 電子郵件字第1121123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詩句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 之著作)、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本法第 9條規定 不得為著作之標的(如同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 詞等),即屬受本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 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能利用。 又依本法第30條規定,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 期間及其死後50年,合先說明。 二、另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 體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我國與美國均為 WTO會員體 ,美國人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受本法保護。又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 主義」,如利用行為發生在我國,即適用本法規定。 三、所詢”Had I Not Seen The Sun”、「如果我不曾見過太陽」分別單 獨視之,似因文句過短,恐欠缺原創性、創作性,而無法享有著作權 保護。 四、另附帶說明,您函中提及之美國詩人 Emily Dickinson經查已於1886 年過世,因其死亡超過50年,其著作已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 由利用其詩句,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五、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別短句是否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如有爭議, 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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