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戲劇節目中拍攝演員演唱兒歌之情節是否涉及著作權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1.24. 電子郵件字第112112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一、貴公司欲於戲劇節目中拍攝演員演唱兒歌之情節,該行為會涉及「重 製」他人之音樂著作(詞、曲),如後續將該戲劇在電視台、網路等 平台播放,另會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利用 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 定外,皆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 ,始得合法利用,先予說明。 二、又依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係存 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 人之著作,則保護期間為公開發表後50年;因此,如利用之兒歌已超 過上述保護期間者,則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貴公司於未侵害著作人 格權之情形下,可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三、所詢「小星星」、「妹妹揹著洋娃娃」及「哥哥爸爸真偉大(另外又 名:只要我長大)」等 3首兒歌是否逾著作權保護期間,經查「妹妹 揹著洋娃娃」之作詞者周伯陽於1984年逝世(請參考維基百科說明) 、作曲者蘇春濤於2003年逝世(請參考維基百科說明),二者距今未 逾50年,故該首兒歌著作權仍在保護期間,利用時應取得該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屬合法利用;至於「小星星」、「哥哥爸爸真偉大 (另外又名:只要我長大)」等 2首兒歌,因相同歌名之詞、曲有多 種版本,建議貴公司可先向台北音樂教育學會(Email:taipeimusic 2005@gmail.com)洽詢所欲利用之兒歌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已 屆滿及相關授權事宜;亦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與「 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授權資訊。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別兒歌之著作財產權期間是否已屆滿,涉及 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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