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 及程序辦法」規定,調整農漁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規定 發文機關:農業部
    發文字號:農業部 113.01.15. 農授金字第11374590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5日
    主旨: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 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定,調整農漁會信用部( 下稱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謹將本部規範信用部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相關規定,臚列如下(如附 件1): (一)95年12月28日農金字第0955071088號函規定,信用部作業委託 他人處理者,應依金管會95年9月18日金管銀(五)字第09500 386200號令訂定之「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 及程序辦法」辦理。 (二)96年1月8日農授金字第0965070020號函:信用部辦理應收債權 催收作業之委外,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經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層轉本部核准。 (三)96年10月12日農授金字第0965070730號函:委外催收通知書函 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前開辦法及其他法令之虞,經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層轉本部備查。 二、經查金管會分別於 101年2月8日及112年8月25日修正旨揭辦法第12條 規定(如附件2),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刪除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現行金融機構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態樣、催收通知書函等, 係依銀行公會所擬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範本訂定,無須再由 金融機構自行申報,修正金融機構應自行報送催收通知書函之 機制。 三、基於金融監理一致性,貴會嗣後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及其通 知書函,無須報經本部核准或備查,並停止適用前開96年1月8日函及 96年10月12日函。 四、銀行公會擬具之委外催收通知書函範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業置於該公司網頁(首頁 /農漁會業務專區/催收表單及範例/委外催 收),貴會嗣後辦理委外催收作業,應使用該公會所制定之通知書函 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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