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年1月1日施行,檢送法院例稿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2.12.28.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2040163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主旨: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年1月1日施行,檢送法院 例稿 7份如附件,請轉知辦理少年事件之庭長、法官及相關業務承 辦人員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少年 事件移送前程序相關規定(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7),並自113年1月 1日施行。為利各少年法院(庭)辦理是類強制處分事件及實務運作 ,研擬旨揭例稿供參考運用。說明如下: (一)同行書: 1.依少事法第 18條之2規定,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 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 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2.依少事法第 18條之3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 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所列情形之一,得不經通知,逕 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3.依少事法第 18條之4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 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所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者,得 逕行同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 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應即將被同行少 年釋放。 (二)搜索票:依少事法第 18條之7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 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執行搜索之必要,得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122條、第128條等規定,報請核發搜索票。 (三)通訊監察審核表(含通訊監察書):依少事法第 18條之7規定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監察 其相關通訊之必要,得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第5條第1項 、第2項規定報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四)通信調取票:依少事法第 18條之7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 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得準 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報請核發調取票 。 (五)少年事件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檢核單(院):為利進行少年需 保護性的評估,本院研擬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之檢核單,由警 察機關報請時併填載。少年法院審核時,除依警察機關檢附之 檢核單,亦得依院版之檢核單內容再次檢視少年之需保護性, 作為核發同行書之參考。 二、旨揭例稿刻由本院資訊處建置於「審判系統」(同行書部分共 3份) 及通訊監察管理相關系統(通訊監察、搜索及調取票部分共 4份); 爰並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項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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