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年1月1日施行,檢送警察機關表 單範本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2.12.28.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2040163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主旨:為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前程序於 113年1月1日施行,檢送警察 機關表單範本,請轉知所屬各縣市警察機關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增訂少年 事件移送前程序相關規定(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7),並自113年1月 1日施行。為利警察機關辦理少年移送前向少年法院報請同行等事宜 ,爰研擬旨揭表單供參考運用。 二、旨揭表單說明如下: (一)少年事件調查通知書(區分「少年本人」及「少年法代等」 2 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 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少事法第18條之1第1 項參照) (二)同行少年報請書: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 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少事法第18條之2參照) (三)不經通知同行少年報請書: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 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第 18條之3所列情形之一,得不經通 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 (少事法第18條之3參照) (四)逕行同行少年報請書:(少事法第18條之4參照) 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 第 18條之4所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並以 該急迫情況不及向該管少年法院法官報請核發同行書者為限 。 2.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後,應即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 官簽發同行書。如法官不簽發,應即將被同行少年釋放。 (五)不護送報告書:少年行為因觸犯刑罰法律,經初步調查結果, 認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6第2項所列事件,司法警察官或 司法警察得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許 可後,不予護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護送。( 少事法第18條之6參照) (六)報請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認 有執行搜索之必要,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條之7準用刑事 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等規定,報請核發搜索票。(少事法 第18條之7參照) (七)報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疑有觸犯刑罰法 律之行為,認有監察其相關通訊之必要,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條之7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 報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少事法第18條之7參照) (八)報請核發調取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疑有觸犯刑罰法律之 行為,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 之 7準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報請核發 調取票。(少事法第18條之7參照) (九)少年事件報請核發同行書參考資料檢核單(警):為利少年法 院進行少年需保護性的評估,爰併研擬「少年事件報請核發同 行書參考資料檢核單(警)」,供警察機關報請同行書時併填 載,以作為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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