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轉知本國銀 行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1.25. 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1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25日
    主旨:修正銀行申請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應檢附之申請書件,請查照 並轉知本國銀行。 說明: 一、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銀行 經本會核准,得採用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下稱 IRB法)計提信用風 險最低適足資本。本會採梯次申請制並分階段進行審查,包括初審、 複審、實地審查及試辦等階段,首批申請期限為113年6月底前。 二、銀行向本會申請採用 IRB法,應依審查階段檢附相關申請書件,包括 申請書、董事會通過採行之決議會議紀錄、符合申請條件之證明文件 或資料、實施計畫表、自評檢查表、聲明書、評等系統概要說明、試 算結果及其他相關文件等。檢附相關申請書件格式如附件。 三、因應複審階段辦理基準模型比對審查需求,申請銀行應依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定基準模型比對作業相關說明及報送格式辦理。 四、本會99年3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098005989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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