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雇期間作品之著作權所屬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21. 電子郵件字第112122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一、有關受雇人(員工)於職務上完成著作後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 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有契約約定者,從其約定;如未約定 ,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公司) 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所詢之○○貼文、○○賣場商品頁面等網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 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 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美術、語文(如商品文字說明)或視聽著 作,故您截圖該等頁面並放置於您的作品集之行為,將涉及「重製」 之著作利用行為(如上傳網路,另涉及「公開傳輸」行為)。 三、依來信所述您已與任職公司約定,受雇期間作品之著作權(即著作財 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皆為公司所有,故您離職後若有以上利用行為, 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 產權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建議您逕洽原任職公司詢 問,避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惟若您僅提供以超連結方式,例如提供 youtube 網址讓公眾直接點選連結至原始網站上觀看內容,則不涉及 著作利用行為,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 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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