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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期間作品之著作權所屬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21. 電子郵件字第112122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一、有關受雇人(員工)於職務上完成著作後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
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有契約約定者,從其約定;如未約定
,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雇用人(公司)
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所詢之○○貼文、○○賣場商品頁面等網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
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
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美術、語文(如商品文字說明)或視聽著
作,故您截圖該等頁面並放置於您的作品集之行為,將涉及「重製」
之著作利用行為(如上傳網路,另涉及「公開傳輸」行為)。
三、依來信所述您已與任職公司約定,受雇期間作品之著作權(即著作財
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皆為公司所有,故您離職後若有以上利用行為,
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
產權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建議您逕洽原任職公司詢
問,避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惟若您僅提供以超連結方式,例如提供
youtube 網址讓公眾直接點選連結至原始網站上觀看內容,則不涉及
著作利用行為,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
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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