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 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 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12.27. 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以下簡稱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以下簡稱「上班日」)少於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 日數」者,自 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 休假改進措施)第 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0日,未休畢 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 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二、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公務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 「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 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 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 (一)適用對象(事由): 1.退休(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2.亡故。 3.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 4.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機關 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資遣。 (二)從寬核發原則: 1.「上班日」:以當年度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為準,公 務人員無須實施「應休假10日」,並得按「請休假日數(或 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 「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請)假,並按時出勤 之日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 費。 2.「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以當年度之「應給休假日數 」扣除退離前(或留職停薪前,或回職復薪後至年度終結前 )之「上班日」,計算所得「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 由各機關審酌財政狀況,本於權責自行決定從寬核發未休假 加班費。 (三)計算基準: 1.退休人員(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1)休假補助費: 甲、補助額度:每日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1, 600元(每小時補助200元,刷卡消費金額未達200元 仍以1小時計算),8,000元以內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最高補助10日,補助總額以16,000元為限,並以實際 刷卡消費金額覈實發給。第11日起依國內休假日數, 每日補助600元;未達1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 每小時補助75元)。 乙、請領方式:按「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之原則, 休假期間如未刷卡消費,其補助額度得挪移至平日非 執行職務時間使用;如未請休假,僅於平日非執行職 務時間刷卡消費,倘該日選擇請領休假補助費,不得 再重複支領未休假加班費。 (2)未休假加班費: 甲、退休當年度之「上班日」經扣除上開請領休假補助費 之日(時)數、加班補休、公假健檢及其他依請假規 則規定辦理請假之日(時)數,所餘按實際出勤日( 時)數,覈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乙、「應給休假日數」扣除退休當年度之「上班日」,所 得退休後「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 未休假加班費。 2.亡故人員: (1)以最有利當事人考量,亡故人員當年度之日薪未逾 1,600 元者,「應休假10日」全數發給國旅卡休假補助費16,000 元,不受刷卡消費規定限制。日薪逾 1,600元者,經扣除 已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日(時)數後,所餘改以未休假加班 費發給;倘亡故前尚未刷卡消費,或已刷卡消費惟尚未請 領休假補助費,則該10日全數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不以實 際出勤為必要。第11日起至亡故日前,則按實際出勤日( 時)數,覈實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未出勤日(時)數,按 日(時)支給國內休假補助費 600元(75元),不以「國 內休假」為限。 (2)「應給休假日數」扣除亡故當年度之「上班日」及請領休 假補助費之日(時)數,所得亡故後「無法休畢之應給休 假日數」,得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3.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人員: (1)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當年度之「上班日」及「無法休畢之 應給休假日數」,依前開退休人員方式,於在職期間請領 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另「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 數」屬客觀上自始無法執行之休假,倘機關經審酌財政狀 況後決定不予從寬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亦不得保留至第 3 年實施。 (2)至同一年度內同時辦理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者,其「留職 停薪前」及「回職復薪後至年度終結前」之「上班日」, 經加總後仍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亦依前開退休人員 方式,於在職期間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4.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資遣人員 :於資遣當年度之「上班日」及「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 」,依前開退休人員方式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政務人員退職當年度符合「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之原則者 ,比照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惟服務年資未滿 3年之 政務人員,其應給休假14日仍應全數休畢,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四、另本總處112年6月13日總處培字第11230272521號函,自113年1月1日 起雖放寬 1月16日屆齡退休及屆齡免職公務人員,其退休(免職)當 年之「應上班日數」,得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 加班費,惟就「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尚無具體規範,且本函所 定之適用對象及從寬核發原則等規定已足含括之,故無援用必要,爰 自即日停止適用。 五、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1年4月29日(71)局參字第11450號函、87年2 月20日(87)局考字第001291號函、89年2月16日(89)局考字第150 097號書函、91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10004817號函、96年11月30日局 考字第09600349511號函、本總處109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90032298 號書函及本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 ,均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六、檢附依上開說明二之計算案例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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