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新增服務事項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3.01.18. 院台資三字第113120008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8日
    主旨:公告本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新增服務事項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電子簽章法第4條及第9條、民事訴訟文 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3條及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網址:https://efil ing.judicial.gov.tw,下稱本平台)提供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民 事訴訟程序(不含家事事件)書狀傳送服務,自 113年3月1日起新增 「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含勞動事件調解)之書狀傳 送服務。 二、前述民事訴訟程序書狀之範圍如下:當事人、代理人所提之起訴狀、 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 狀、異議狀等書狀。但有關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第七編保全 程序、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之文書;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內容涉 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所 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聲請證據保全、 停止執行之書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不得使用本平 台傳送。 三、使用者範圍: (一)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代理人:係指律師,或非律師經審判長許可者。 (三)本公告之使用者不包括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 四、服務類別: (一)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當事人或代理人經由本平台起訴或聲請 之事件;對造或參加人嗣後得聲明使用本平台。 (二)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當事人或代理人以紙本起訴或聲請之 事件,提供對造聲明使用本平台;紙本起訴或聲請之當事人或 參加人,嗣後亦得聲明使用本平台。 五、使用本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 同。他造指定以本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書狀進入平台時,發生通 知他造之效力。 六、當事人、代理人登入本平台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須向司法院提出申 請,以供辨識、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及驗證文件完整性之用 。 七、當事人、代理人使用本平台傳送第二項之文書者,依法令規定應以書 面為之者及應簽名或蓋章者,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及第9條規定,得以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八、本院105年7月6日院台資一字第1050017623號公告自113年3月1日起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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