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 98年9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471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112.12.13. 中選務字第11231505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主旨:本會 98年9月21日中選一字第098000471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2年12月5日本會第596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3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 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 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依上開規定,候選人雖於登記時間截止前進入登記場所,惟至登記 時間截止時仍未提出,自屬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受理登記之選舉 委員會應不予受理。至受理登記時發現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應告 知補正後再辦理登記,惟如登記截止當日於規定時間內前來辦理登記 者,於登記截止時間前仍未完成補正者,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應不 予受理。另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申請為被連署人登記, 均定有登記期間及受理時間,均依相同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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