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職公立夜補校教師、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及公務員於休職期間,是否得執行土地 登記專業代理人業務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5.02.15. (85) 台內地字第8501922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5年2月15日
    主旨:有關現職公立夜補校教師、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及公務員於休職期間,是否 得執行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業務等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四北市地一字第八四0四六七二四號函兼復陳○政 君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暨盧○全君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申請書。 二、案經本部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四一六九八八號函請銓敘部表示意 見,並經該部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八五台中法四字第一二五三二六四號函復本部略以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次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號解釋:『… …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 機關………」及第三0八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 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 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準此,本案中國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在完成民營化之前,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至於公立夜 補校教師,如係聘任教師,則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惟另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四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適 用……」。本部同意上開銓敘部函釋見解,故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民營化後, 其員工得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另公立夜補校教師,如係專任教育人員 ,仍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適用;至有關公務員於休職期間,得否申 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依銓敘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八三台華法四字第 一0二三九三0號、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四台中法四字第一一二三七六五號暨本 部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四一五八七三號函規定意旨,得申領土 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 三、副本抄送臺灣省政府地政處、高雄市政府地政處、福建省政府、本部秘書室(刊登公 報)、人事處、法規會、地政司(不動產交易小組)。 〔依內政部 93.04.01 台內地字第 0930069356 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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