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住民保留地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6.07.03. (86) 台內地字第8680314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3日
    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並未規定原住民於原住民保 留地設定之地上權不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上 之地上權自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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