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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公墓外土地之濫墾、濫葬行為,究應依據何種法令取締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7.08.12. (77) 農林字第7132651號
發文日期:民國77年8月12日
暨本部營建署、地政司案陳意見,函復如后:
一、區域計畫法規定:
按於公墓外土地濫墾、濫葬行為,若屬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罰之。
二、都市計畫法規定:
查濫墾、濫葬之行為地,若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得依同法第七十
九條、第八十條規定處罰之。
三、國家公園法規定:
查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之濫葬行為,業經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
款規定,報准由本部公告禁葬,「濫葬」係屬前開法條規定之「禁止行為」,若有違
反應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之。四、自來水法規定:
按貴市公墓外土地之濫墾、濫葬行為,如位於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劃定公布之水質水
量保護區內,即有違反自來水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經制止不理者,得依
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罰之。
五、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
濫墾、濫葬行為若在山坡地範圍內者,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惟目
前貴市山坡地範圍尚未經劃定並報行政院核定公告,不適用上開條例之規定。
六、森林法規定:
濫墾、濫葬行為,倘涉及森林之管制規定時,可視其情節依同法第七章罰則之規定辦
理。
七、水利法規定:
濫墾、濫葬行為若損害水利設施者,可依水利法第九章罰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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