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於公墓外土地之濫墾、濫葬行為,究應依據何種法令取締處理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7.9.5. 臺(77)內民字第6339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7年9月5日
    暨本部營建署、地政司案陳意見,函復如后: (一)區域計畫法規定: 按於公墓外土地濫墾、濫葬行為,若屬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 土地者,則應依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罰之。 (二)都市計畫法規定: 查濫墾、濫葬之行為地,若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得依同法第七 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處罰之。 (三)國家公園法規定: 查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之濫葬行為,業經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依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 八款規定,報准由本部公告禁葬,「濫葬」係屬前開法條規定之「禁止行為」,若 有違反應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之。 (四)自來水法規定: 按貴市公墓外土地之濫墾、濫葬行為,如位於依自來水法第十一條劃定公布之水質 水量保護區內,即有違反自來水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經制止不理者, 得依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罰之。(五)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 濫墾、濫葬行為若在山坡地範圍內者,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惟 目前貴市山坡地範圍尚未經劃定並報行政院核定公告,不適用上開條例之規定。 (六)森林法規定: 濫墾、濫葬行為,倘涉及森林之管制規定時,可視其情節依同法第七章罰則之規定 辦理。 (七)水利法規定: 濫墾、濫葬行為若損害水利設施者,可依水利法第九章罰則規定辦理。(內政部77 .9.5. 臺(77)內民字第六三三九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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