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土地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應否辦理查欠作業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2.03.05.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2809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5日
    主旨:有關土地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應否辦理查欠作業疑義乙案,請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二 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四四三號令 (如附件) 辦理,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 說明: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四四三號令辦理暨復貴府 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南市地籍字第○92○2○○688–○號函。 附件: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四四三號 查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 定典權,為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另依 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五九八號函說明二:「查 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 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其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上開規定,土地 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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