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有關審查 處理原則之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2.03.20.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3399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2年3月20日
    主旨: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有 關審查處理原則之補充規定。 說明: 一、略。 二、有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或各縣(市)政府受理審查非都市 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其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之審查原則,前經本 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八三七三0號函釋有案。因此,為維護 國土整體規劃利用,並有效遏止違規行為,依上開函示意旨,不論其違規時點為何,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案件理應有其處理原則或輔導措施(亦即基於社會資源 整體利用考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其違規案件有輔導合法化經營之必要者,其土 地始得依規變更編定),合先敘明。是本案土地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核准前已擅自 作幼稚園使用,如經貴府查明其違規事實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即已存在,且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輔導其合法化經營之必要者,有關土地變更編定事宜,仍請依本 部上函說明欄所列處理原則一(二)辦理。 三、至貴府來函說明三所提本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八三七三0號 函說明一「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有關法律規定懲處」所稱之有關 法律之原意乙節,係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0三號解釋:「 ...。二者處罰目的 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 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 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 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 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亦 即一事不二罰原則)所為釋示。 〔依內政部 94.07.0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134號函發布,自94年 7月 1日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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