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於辦理移轉登記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2.05.14.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7629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14日
    主旨:有關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於辦理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府地籍字第0920099876號函。 二、為配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築物 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移轉應出示射偵測證明。」, 貴府於收到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檢送之 貴府轄內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之建築物名冊時,應即轉送建物之 登記機關,並以登記原因「註記」於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建物有遭 受放射性污染之虞,其移轉應出示輻射偵測證明」字樣(以一般註記事項之代碼「0 0」登載)。 三、另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規定:「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 時,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之居民及所有人。前項建築物之輻射劑量達一定劑量者,主 管機關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並開放民眾 查詢。」故本部八十三年七月廿七日台內地字第八三八0四七三號函釋「輻射污染建 築物資料送請地政機關建檔並開放供民眾查詢執行事宜」仍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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