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使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便利處理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訂定「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提供政府 資訊作業要點」 發文機關: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發文字號:內政部土地測量局 95.10.02. 測秘字第095140077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2日
    訂定「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附件: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提供政府資訊作業要點 一、為使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以下簡稱本局)政府資訊公開化及透明化,並便利處理民眾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向本局申請,未以書面申請 者,受理單位應告知以書面申請,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得以告知查詢之方法,以代替提供。 三、申請人親至本局填具申請書或郵寄、傳真申請書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由秘書室收文 ,其分文原則如下: (一)依各單位職掌分工辦理。 (二)申請內容涉及多數單位者,依所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位,負責彙整辦理。 四、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即進行審查以決定准駁或補正,並循行政程序簽核,如 依法不得提供,應以書面駁回申請人並敘明理由及申訴管道。 五、本局受理提供政府資訊,應自收受申請書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 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申請人申請之內容不明或申請要件有所欠缺,其能 補正者,以書面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有欠 缺者,得逕予駁回。六、本局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 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七、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除當場向秘書室(出納)繳費取件外,應以書面回復申 請人提供政府資訊之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其收費標準,依照「內政部及所 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如屬測繪圖資供應部分,依本局收費標準 收費。 八、本局核准提供政府資訊,得按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提供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九、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如屬已歸檔之檔案,其申請提供程序及收費標準,應依檔案法 及本局檔案申請閱覽須知規定辦理。 十、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經核准者,承辦單位應於本局閱覽政府資訊登記簿(如附表 二)填載閱覽時間及相關資料。 十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目錄公布於本局網頁,各業務單位隨時檢視更新,如有異動, 應填具本局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目錄通報表(如附表三),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移 秘書室辦理更新網頁內容。 十二、本局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於本局施政資料中心設置「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專櫃」陳 列民眾閱覽,並由秘書室列冊(如附表四)管理。十三、本作業須知未盡事宜,依 政府政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十四、本局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業流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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