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參考資訊檔登錄申請書」修正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8.01. 台內地字第096011635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1日
    主旨:修正「土地參考資訊檔登錄申請書」(如附件),請 查照轉行。說明: 一、基於有關機關要求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事項日趨繁多,惟考量該等非涉及物權公示性 之土地(建物)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建物)登記簿內,而為便利各級政府機關建置 有關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以外與土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以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 參考使用,並提升政府資訊服務效率,達到土地(建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之功能, 本部於94年 6月24日訂定「土地參考資訊檔試辦作業要點」,自該日開始試辦。另為 利各級政府機關申請登錄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下簡稱參考檔)作業之進行,並以94年 8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40070254號函訂定上開申請書,先予敘明。 二、因參考檔試辦作業期間屆滿,本部已以96年 6月21日台內地字第0960093996號令訂定 「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並自96年 7月11日正式推行參考檔作業。配合該要點 第 2點第 2項及第 8點第 2項規定,爰修正上開申請書「備註欄」及填寫說明第 8點 之內容,增訂資料提供機關於申請登錄參考檔時,應表明所登錄於參考檔之公示資料 ,確無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及因涉政府資訊公開法而生爭議時,由資料 提供機關負責處理等事項。 三、另參考檔之建立,為政府資訊提供另一公開之管道,惟目前對於各級政府機關是否將 所管資訊建置於參考檔資料庫,並未予強制,故參考檔內之相關資訊仍待各級政府機 關主動提供建置。為期發揮參考檔功能,貴機關如管有與土地或建物有關資訊而非屬 土地登記應登記之事項,擬提供各機關及民眾查詢參考使用者,請多加利用參考檔作 業。相關申請登錄參考檔之程序,請參閱本部訂定之「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 並填寫本申請書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隨文檢送旨揭申請書及「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各乙份。 正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法務部、財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營建署、資訊中心、地政司【土地登記科、地政資訊作業科、地籍科】(均含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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