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得以學校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8.0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9528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9日
    主旨:對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為符管用合一,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 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如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學 校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6年 7月 4日臺財產接字第 09630004301號函副本及同年 8月 1日同字第 0963000660號函辦理(該函正本及副本諒達)。二、查行政院92年 7月28日院臺財字 第 0920040706A號函示,為利地方政府興辦教育事業,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 有不動產,如該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地方政府名義依土地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 第38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在案。茲准財政部上開號函略以,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具 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為符管用合一原則,得以學校名 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 三、貴市(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校地,業依上開行政院函示以貴府名義核准無償撥用案件 ,如該校符合管理機關之要件者,請造具清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 實際使用之國民中小學,以符實際。(內政部 96.08.09. 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六0 0四九五二八號函) 〔依內政部 103.05.29. 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6651146號函,自 103年 5月 29日 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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