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民法擔保物權部分條文修正,辦理相關登記事項之應附文件、登記作業方式及內容調整 修正之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8.3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0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31日
    一、按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擔保物權部分),業於96年 3月28日修正公布, 該修正條文並自公布後 6個月施行。爰本部為配合該法規定辦理相關不動產物權登記 及因應相關登記實務作業需要,前分別於同年 7月31日及 8月28日修正發布土地登記 規則部分條文及「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並於同年 8月30日以內授中辦地字 第0960727097號函頒增(修)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及其填 寫說明、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填寫說明、土地/建物他項權利部-抵押權謄本格 式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格式等登記書表,上開有關規定並將配合民法修正條 文施行日期,於96年 9月28日施行。茲以相關應配合辦理登記事項較為繁複,爰另研 訂相關登記之應附文件及登記作業方式、內容如附件,俾順利登記實務之執行。 二、又法規之適用,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此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 定自明。而該法條所稱:「處理程序」,係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程序 而言。準此,登記機關自民國96年 9月28日起受理民眾申辦有關抵押權登記案件(包 含96年 9月28日以前訂定之契約),應一律適用新法規定辦理。併予指明。內政部 9 6.08.31. 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六0七二七0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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