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與自己協議分割遺產,就該利益相反之特定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遭 裁定駁回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1.28.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02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8日
    主旨:關於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與自己協議分割遺產,依民法第1086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 就該利益相反之特定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卻遭裁定駁回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 9月14日府地籍字第0980214571號函辦理。 二、案經法務部99年 1月13日法律決字第0980056382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98年12月30日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30281號函略以:「法院所為之裁判,係承辦法官就具體個案 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本於對法律之確信並遵循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所為之判斷。 旨揭事項,屬審判核心事項,... ,基於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規定,尚不宜就具 體個案之審理表示意見。」。本部同意前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故倘具體個案經法院 裁定審認父或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為遺產之分割行為無須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而 駁回當事人之聲請,基於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得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地政機關依法 院就具體個案裁定結果辦理。 正本:臺南縣政府 副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臺南縣除外)、本部法規委員會、地政司(中)(土地登 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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