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利用公有土地設置永久測量標等之處理辦法 發文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99.08.11. 臺財產局管字第099001926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8月11日
    主旨:各機關依國土測繪法規定需用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房地設置永久測量標,請依說明 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99年6月9日測控字第0990400211號函及附件( 附影本各乙份)辦理。 二、依國土測繪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基本測量 設置永久測量標,需用公有土地時,在不妨礙原使用情況下,管理機關除有正當原因 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需設置於公有建築物者,在不妨礙建築物原使用 情況下,應先通知其管理機關優先提供使用。又同法第16條及第20條亦規定,第 10條規定,於辦理加密控制測量及應用測量時,準用之。三、各機關依國土測繪法 設置測量標需用國有非公用房地,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所需房地屬未提供他人使用者,得依國土測繪法同意提供使用,如不同意提供, 應敘明理由報局核准後,函復需用機關。 (二)所需房地屬已提供他人使用者(例如借用、出租等),與使用者協調同意後提供 。如提供設置測量標有礙原使用,無法配合者,應敘明理由報局核准後,函復需 用機關。 (三)為產籍管理需要,貴處(分處)資訊單位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C23欄其 他事項類別代碼檔新增代碼「2O01設置測量標」(第2碼為英文字母),於 提供機關設置測量標時,辦理產籍加註。 四、副本抄送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檢送本局各分支機構業務轄區、地址及電話一覽表1 份,貴中心需本局經管國有土地設置一等水準點之相關作業請逕洽本局各分支機構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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