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財政部函釋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不動產代為標售 、代為讓售或囑託登記為國有案件,其所涉相關賦稅事宜 1案,轉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6.11. 台內地字第10102157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6月11日
    主旨:財政部函釋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不動產代為標售 、代為讓售或囑託登記為國有案件,其所涉相關賦稅事宜 1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 101年 6月 1日台財稅字第 10100527640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項茲據財政部前揭函示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規定代為標售或代為 讓售,或依同條例第15條第 1項規定囑託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 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 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 1項規定辦理,且不受稅 捐稽徵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之限制。 (二)不動產囑託登記為國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15條第 2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另為配合遺產稅稽徵及價金分配事宜,倘權利人已死亡者,其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 第14條第 3項及第15條第 2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應另檢附遺產稅繳(免)納證 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各縣市政府 副本:財政部、本部電子公佈欄、地政司【地價科、地籍科】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