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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撥用都市計畫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之公
有不動產,得否免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8.1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5455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15日
主旨:關於撥用都市計畫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範圍
內之公有不動產,得否免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1案,請依本部營建署 105年 8月
11日營署都字第1050048330號書函(如附件)辦理,請查照。
說明:復貴署 105年 8月 1日台財產署公字第 10535008790號函。
附件:內政部營建署 書函
中華民國 105年 8月11日
營署都字第1050048330號
主旨:有關貴司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為撥用都市計畫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之公有不動產,得否免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1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司 105年 8月 2日內地司公字第1050429439號書函。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及第64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
群之修復及再利用,及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
管理、土地使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等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是以,為旨開文
化資產之保存,申請撥用公有土地時,依本署 104年 7月24日營署都字第1040047019
號函示,同意無須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正本:內政部地政司
副本:本署都市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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