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林姓實業大樓全部使用執照稽延核發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2.7.11.台內營字第163537號(一四六)
    發文日期:民國72年7月11日
    主旨:關於貴市重慶北路一段七十三號林姓實業大樓全部使用執照稽延核發一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府72.6.2. (72)府工建字第一二四九四號函。 二、查建築工程完竣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使用執照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 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應發給使用執照 ,建築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是以起造人已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建 築完成,如無違反上開法條及同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即不得率予拒 發。本部64.4.12.臺內營字第六二二九一六號函及66.1.10.臺內營字第七0六二0五 號函釋有案。 三、本案因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事件,既經依法提起訴願,並由貴府訴願決定確立有案,依 訴願法第二十四條:「訴願之決定確立後,就其事件,自有拘束各關係機關效力」之 規定,是自不容再有疑義。 四、本案之處理拖延已有時日,為免政府遭受物議及不必要之損失,應由原處分機關,迅 予依照訴願決定意旨,就其事實,依職權另為適當之處分。(內政部72.7.11.臺內營 字第一六三五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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