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店舖擬變更作為餐館使用是否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辦理用 途變更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5.1.31.台內營字第379548號(0二0)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月31日
    主旨:為貴市蘇永錦君所有建築物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店舖,擬變更作為餐館使用,是否 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辦理用途變更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75.1.4. (75)府工建字第六五六五三號函。 二、按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為訴願法第二十四條所明 定,本案既經本部再訴願決定,自應依照辦理。(內政部75.1.31.臺內營字第三七九 五四八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