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有工廠新建或增建廠房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時其員工人數查核標準可否依參加勞保人數計 算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6.2.24.台內營字第471863號(0四五)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24日
    主旨:舊有工廠新建或增建廠房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時,其員工人數查核標準可否依參加勞 保人數計算乙案,請研提具體意見,俾供辦理。說明: 一、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76.1.22.高市工建字第九二二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按舊有工廠員工人數查核標準前經本部73.8.6. 臺內營字第二四一九九五號函核示有 案,茲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稱某些工廠生產外銷產品,部分委託廠外人員承製,扣繳 憑單數超過工廠內實際作業人數,建築物新、增建時,以申請前一年內人數最高一個 月之扣繳憑單數額為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核算標準,較不符實際,建議依該工廠參加 勞保人數作為核算標準。唯工廠加保之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係以受僱用之專任員工為限,對於非專任人員及負 責人等未包括布內,因之工廠加保人數未必即為該廠全體員工總數。本案請就實際執 行情形,研擬具體意見送部憑辦。(內政部76.2.24.臺內營字第四七一八六三號) 附件: 內政部73.8.6. 臺內營字第二四一九九五號 主旨:檢送本部73.8.2. 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四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舊有工 廠新建或增建廠房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時其員工人數查核標準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七三建四字第一八二九0號函辦理。 會議紀錄 一、開會事由: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四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舊有工廠新建 或增建廠房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時其員工查核標準乙案。 二、開會時間:73年 8月 2日(星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三、開會地點:內政營建署四0 三會議室 四、結論: (一)本案舊有工廠工員工人數查核標準,以申請時前一年內人數最高一個月之扣繳憑 單數額為準、兩二班制以上之工廠,其員工人數計算,以換班時班人數之和最高 者計算;廠內建有員工宿舍且未於宿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者,應將宿舍員工人數 一併計入。 (二)前項人數查核由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民防) 機關辦理。 (三)本部71.9.9. 臺內營字第一0六0四六號函有關人數查核之方式停止適用。 附件: 內政部71.9.9. 臺內營字第一0六0四六號 主旨: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竣工時查驗及舊有工廠在同一廠區,其員工人 數查核乙案,准依照貴處71.7.30.(71)警民字第一二九二四六號函說明(二)(三 )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貴處前函辦理。 附件: 臺灣省警務處函71.7.30.警民字第二九二四六號 主旨: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竣工時查驗及舊有工廠在同一廠區,其員 工人數查核,囑會同省建設廳研究案,請察核。說明: 一、依省建設廳七一建四字第一四四二五九號函(如影印本附件一)並參酌本處研究意見 ,敬復鈞部七十一臺內營字第八三八九二號(如影印本附件二)。 二、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竣工之查驗,警政署為減少防空避難設備列管 單位作業人員與業主個別單獨接觸,而防止不良風評,並資便民起見,乃以七一警署 民字第0四四(四二四)號函,予以嚴格規定,務必依法切實會同確實檢查。目前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科)正試辦派員至工務局,逐日辦理供公眾建築物竣工時會同 檢查,該項試辦工作,預計在七十一年十二月底止。再行檢討,本案在建築法未修正 前,現行會同檢查作業,請仍依建築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事先多加連繫屆時會同檢查辦 理。 三、對工廠員工人數查核,同意依建設廳函說明二、(一)(三)兩項,以扣繳憑單為證 明,因稅務單位為政府機關,該憑單既經認定為合法證件,則防空避難設備容量計算 ,當可採信。為期更臻完善,宜再參考工廠設立登記時核定之員工人數記載,以此兩 者相比,採其員工人變較高者,作為工廠員工人數查核標準,應屬允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