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院古蹟建築物部分分間牆及牆面裝修,未使用耐燃防火建材,是否可適用建築法第九十九 條規定辦理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1.02.18. 台內民字第0910002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2月18日
    主旨:大院古蹟建築物部分分間牆及牆面裝修,未使用耐燃防火建材,是否可適用建築法第 九十九條規定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九一)秘台管字第0九一0九000三一號函。 二、首揭古蹟建物部分分間牆及牆面裝修未使用防火建材,經公共安全檢查應予改善乙節 ,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及建築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提送設計書圖到部審查俾憑辦理防火改善事宜。古蹟建物修復,固可適用建築法第 九十九條之規定,惟適用之範圍應視古蹟個案情形,妥予審查。是以,本部將於本案 設計書圖審議時,依古蹟保存相關法令暨理念原則,並兼顧公共安全之需求審查防火 改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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