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民意代表支領之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其性質屬因職務關係受領之「費用 」,並非「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法將縣(市)議員歸類為第一類被保險人,其研究費費用 能否作為投保金額基準,不無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08.24. 內授中民字第0930005936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24日
    行政院衛生署函為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將縣(市)議員歸類為第一類被保險人,且規定受雇 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惟議員所支領之費用為「研究費」而非「薪俸」,能否以此作 為投保金額基準之疑義,奉行政院函示,由該署會商本部研處案 一、查地方制度法第52條第 1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 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同法條第 3項規定:各項費用支給標準,另以法 律定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3條規定地方民意代 表每月得支領研究費標準。第查本部90年 4月23日台(90)內民字第 9004003號函略 以: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299號解釋意旨,所謂「無給職」係指非應由國庫固定支給歲 費、公費或相當於歲費、公費之給與而言,地方民意代表集會行使職權,雖仍得受領 各項合理之報酬,性質上仍應為無給職。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部辦公室89年 7月 17 日89室中字第 14289號書函略以:地方民意代表非屬公務人員。是以,地方民意 代表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支領之 研究費,其性質係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個人平時受領之「費用」,並非薪資。 二、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將縣(市)議員歸類為第一類被保險人,且規定受雇者以其薪資 所得為投保金額。縣(市)議員受領之研究費費用能否作為投保金額基準,請本權責 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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