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頻管道設施是否屬於共同管道法第 2條所定共同管道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99.04.23. 台內營字第0990075586號發文日期:民國99年4月23日 有關函詢寬頻管道設施是否屬共同管道法第 2條所定義之共同管道乙案:按共同管道法第 2 條、第 8條及第10條規定,共同管道係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系統公告,而設於地面上、下 ,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準此,桃園縣政府所辦理之寬頻管道,如業依 規定完成系統公告作業,自屬共同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