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住宅區欲回復為農業區,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不得依行政程序法逕為職權廢止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2.01. 台內營字第100001275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2月1日
    關於函詢貴縣○○鄉○○段00、 000地號之原莫拉克颱風災後永久住宅用地,由都市計畫農 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廢止乙案 一、貴府為莫拉克颱風災後安置災民興建永久住宅,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 1項第 1款及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第 6條辦理迅行變更。前開安置用地貴府已 無需求,土地使用分區擬由住宅區回復為農業區,其辦理程序乙節,按都市計畫法第 26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 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另符合同法第27條第 1項第 1款者,得視實際情 況迅行變更;同法第 8條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為之。綜上,該 安置用地貴府已無使用需求,擬回復為農業區,請依同法第27條第 1項第 1款辦理迅 行變更或第26條辦理通盤檢討時納入檢討變更。 二、至於貴府來函說明五、六案例乙節,查旨揭用地貴府已無使用需求,雖有事實事後發 生變更之情事,惟其相關迅行變更程序說明二已有敘明,且本部79年 5月 2日臺內營 字第804381號函及80年 7月29日臺內營字第 8077371號函釋示略以:「都市計畫 ... 依都市計畫法所定之要件及程序,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始得發布實施, ....現行都市計畫法並無有關都市計畫撤銷之規定 ...;惟如該計畫已無法肆應實際 發展需要, ...擬定機關儘速依法辦理該地區都市計畫之檢討變更。」前開所稱撤銷 係指廢止實施都市計畫,非行政程序法所稱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又本部99年 1月 6 日臺內營字第 098023264號函示臺北市政府核定臺北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遭撤銷後 如何辦理乙事,依訴願法第81條第 1項及第95條之規定,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 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訴願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 機關效力。故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應依前開規定撤銷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 三、至於所詢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 1項第 4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 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辦理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乙節,查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究屬第 122條授予利益處分或第 123條非授予利益處分,尚有深入 研究之處。惟若有第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性質,就「變更竹崎都市計畫( 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案」而言,該計畫案係由本部依 法核定,故本部為原處分機關。至於有無「行政處分所依據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害」之情形,其事後事實發生變更雖可由莫拉克颱風災 後重建政策決定,惟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究如何認定,似非貴府來函所述「 將發生該土地地主可申請住宅建築執照,地價稅變更等問題」,因前開都市計畫案係 為安置災民之用,土地所有權人得否逕為申請興建一般住宅不無疑問,且貴府亦得循 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迅行變更,故所述對公益有危害之理由,似有再詳加審酌之處 。 四、綜上,本案住宅區擬回復為農業區,應請循都市計畫程序檢討變更,經各級都市計畫 委員會審議後發布實施,非可由貴府逕循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 1項第 4款依職權為 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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