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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 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相關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96.11.12. 中選一字第0963100242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主旨:公告第 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額
等事項。
依據: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 1項、第 2項、第38條第 1項第 2款、第47條
第 4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1款、第 2款、第15條、第21條、第22條第 1款、第
23條第 1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
(二)時間:每日上午 8時至12時,下午 1時30分至 5時30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
(一)區域選出者:
1.臺北市選出者: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2.高雄市選出者: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3.臺灣省各縣市選出者:各該縣市選舉委員會。
4.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選出者:各該縣選舉委員會。
(二)原住民選出者: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臺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
會、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中央選舉委員會。
三、應備具表件及份數:
(一)區域及原住民選出者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96年11月12日)至登記期間
截止之日(96年11月20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應繳納保證金:
(一)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臺幣貳拾萬元,由
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三)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
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六、區域、原住民選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
分證及附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政黨申請候選人名單登記或領表,應由該政黨指定
之人員,持加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所頒發該政黨圖記之函件向中央選舉委員會
辦理。同時應繳驗該被指定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驗後發還。
八、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申
請登記時,向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應由
申請候選人名單登記之政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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