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縮減「臺北縣汐止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範圍,並更名為「新北市汐止區南港重 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案,自中華民國 101年 5月16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4.25. 台內營字第10108030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4月25日
    主旨:公告縮減「臺北縣汐止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禁建範圍,並更名為「新北市汐止區 南港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案,自中華民國 101年 5月16日生效。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3、34條規定與「海岸、山地及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第伍、捌條。 公告事項:原「臺北縣汐止市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前經本部於民國79年11月21日以(79) 昭暘第4703號暨內政部(79)台內營字第848707號會銜公告設管,並自民國79年 11月21日生效,茲為因應實需、民意及兼顧地方發展,特將旨揭重要軍事設施管 制區禁建範圍縮減為營區範圍,禁建面積保留 17.99公頃,同時更名為「新北市 汐止區南港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以符現況。 行文單位:行政院、內政部、新北市政府、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參謀 本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行政院公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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