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為舉辦都市更新公聽會,得否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閱覽戶籍資料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7.20. 台內營字第101080678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20日
    關於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為舉辦都市更新公聽會,得否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閱覽戶籍資料乙案 一、按戶籍法第65條第 1項前段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 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 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 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及同原則第 3點第 1項規定略以:「申請人須繳驗之 證明文件:(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 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考量戶籍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應依法審慎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 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0條第 1項或第19條第 2項舉辦公聽會,主管機 關尚未審議通過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該範圍內關係人並未發生法律上權 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應非屬戶籍法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另按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第 2項業明定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並張貼 公告,本案仍請參依該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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