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十六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因施行期間屆滿當然 廢止 發文機關: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僑務委員會 97.01.02. 僑證服字第096304517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日
    主旨:「九十六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期間已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