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辦理 101年度住宅補貼查核業務,查有申請人同址分戶是否仍符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12.20. 營署宅字第102008349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一、政府辦理住宅補貼係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減輕居住負擔;另因政 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爰以家庭為照顧對象並於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3點第 2款: 「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4.父母均已死 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 需要照顧者。」同規定第25點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或至 少每三年對購置住宅、修繕住宅貸款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將承貸戶或租金補貼戶申請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 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予以建檔,並於查核前由申請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 二、另依據戶籍法第19條規定:「在同一戶籍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 為分(合)戶登記。」設籍於且一地址內之住戶未必即設籍於同一戶,依住宅補貼作 業規定係以同一戶認定家庭成員,而非以同一地址認定,爰申請人與直系親屬設籍同 一地址,卻辦理同址分戶,分屬不同戶號之戶口名簿,即未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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