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定「萬山岩雕群遺址」為國定遺址,並公告遺址位置及所定著土地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08.22. 文資籌二字第09721098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22日
    主旨:公告指定「萬山岩雕群遺址」為國定遺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0 條、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5 條暨本會 97 年 3月 2 5 日召開之「遺址審議委員會 97 年度第一次臨時會」決議。 公告事項: 一、名稱:萬山岩雕群遺址 二、種類:國定遺址 三、位置或地址:高雄縣茂林鄉萬頭蘭山區(如附位置座標值)。 四、遺址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遺址:孤巴察峨( 1號岩雕)、祖布里里( 2號岩雕)、莎娜奇勒娥( 3號岩雕 )、大軋拉烏( 4號岩雕)等四處遺址。 (二)範圍涵蓋:四座岩雕群及週邊生活領域(各座岩雕單獨位置,以具體衛星定位位 置表示)。 五、遺址指定範圍: (一)孤巴察峨( 1號岩雕):面對岩雕本體左邊的崩塌地到右邊的溪谷,往上到崩塌 地與溪谷連成的稜線頂點,為一處近乎三角形的塊狀區域。 (二)祖布里里( 2號岩雕):岩雕本體所在之河階地及滑走坡坡面頂端之塊狀區域為 指定範圍(垂直峭壁以下至崖邊)。 (三)莎娜奇勒娥( 3號)岩雕:第二級河階往上至稜線為指定範圍。 (四)大軋拉烏岩雕群( 4號岩雕):岩雕本體在濁口溪上游南側河階地上,北邊鄰河 谷側到崩壁、峭壁、懸崖邊為止;南邊鄰山坡側到河階地邊緣為止:西側及東側 以最外圍的岩體位置再向外推出 50 公尺為止(十處岩雕位置位於直徑 250公尺 之範圍內)。 六、所定著土地之範圍:高雄縣茂林鄉達克車段 18 號、28地號及高雄縣茂林鄉沙古吾段 13 號、25地號土地。 七、指定理由: (一)遺址在文化發展脈絡中之定位及意義性:萬山岩雕圖案母題具有族群文化發展的 高度價值,同時具有高度敘事的意涵。岩雕母題有具體構圖,非為雜亂無章即興 之作族群社會利用圖案母題表現故事,顯示該社會已有高度發展:萬山岩雕群遺 址在文化人類學、建築學以及相關臺灣南島語族研究上有重要意涵。(二)遺址 在學術研究史上意義性:此一地點為國內唯一之大型雕刻遺址。自 1970 年代被 學術界研究以來,歷經民族學、人類學、藝術學等不同學科之研究,已具有學術 研究之初步價值,開創我國岩雕研究之領域。 (三)遺址文化堆積內涵之特殊性及豐富性:岩雕就考古學來講,岩雕之技法、母題及 其相關之組成,均具有豐富的意涵。 (四)同類型遺址數量之稀有性:萬山岩雕群遺址具有數量上的唯一性。 (五)遺址保存狀況之完整性:除部分岩雕本體受自然風化及人為損害外,岩雕本體及 周圍環境,仍具完整性。 (六)遺址供展示教育規劃之適當性:岩雕具有獨特性且深受國人矚目,有其特殊性之 展示教育意義和潛力。 (七)具其他遺址價值者:為臺灣唯一的岩雕群,但在中國大陸及太平洋地區都有類同 之文化體系。未來,萬山岩雕群遺址有其跨國研究之意義,並可能與南島語族之 起源研究有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08.22. 文資籌二字第0九七二一 0九八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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